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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做好辽宁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与防疫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全省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司法部、教育部、国家健康委印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与防疫工作指导意见》,省司法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关于做好辽宁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与防疫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10月13日
关于做好辽宁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与
防疫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健全工作机制
(一)完善协调机制。完善“政府主导、司法行政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模式”,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纳入当地疫情联防联控,压紧压实疫情防控和考试组织的各方责任。进一步充实完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将卫生健康部门纳入考试工作协调机制,会同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和疫情防控工作。(二)明确工作职责。各考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制定并执行覆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全流程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承担考试任务的院校要积极配合本地司法行政机关做好考点考场设置、机位检测等保障工作。考区卫生健康部门协助做好考试工作人员的防疫知识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选派人员担任考区副总指挥或者考点副总监考,指导做好考试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等工作。(三)建立联系机制。考区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及考点学校要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指派专门人员负责考试疫情防控工作,及时会商、分析、研判本地及考点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和工作要求,根据疫情防控等级变化,适时调整相应级别的疫情处理方案。建立健全考区司法行政机关、教育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常态化协作机制。(四)加大保障力度。考区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大工作保障力度,及时研判、快速处置疫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确保考试组织实施所需的防疫经费、必需的设施设备、物资物品等充足到位,为考试安全顺利举行提供保障。二、落实防控措施
(一)考前准备1.应试人员的健康状况筛查各地要在考前14天向所有应试人员发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告知事项”。要求应试人员自考前14天起,不得去中、高风险地区,不得与中、高风险地区返回人员接触,提前申领并每日自行测量体温、刷新“辽事通”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的“防疫健康信息码”持续关注健康码的状态。同时,还要在报名系统中填写《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与诚信考试应试人员承诺书》。考前第3天,省司法厅根据本省疫情情况,会同省信息中心对所有应试人员进行健康状态数据比对筛查。因瞒报、漏报、错报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应试人员出现身体状况异常和监测发现身体状况异常的,必须向考区司法局提供考前48小时内有效的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排除新冠病毒肺炎诊断意见,否则,不得参加考试。如应试人员在考试当天进入考点体温测量时,体温低于37.3°C方可进入考点。第一次测量体温超过正常值的,可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温度计再次测量。如复测体温正常,可正常参加考试。如复测体温异常,必须服从考区司法局、卫生防疫部门、考点院校依据专业评估做出的相关安排。考区司法局、卫生防疫部门、考点院校要在保障广大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综合研判评估身体状况异常的应试人员是否具备正常参加考试的条件。凡经研判评估结果为不具备正常考试条件的应试人员或考试当天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者,以及筛查发现应试人员考前14天内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活动轨迹的,不得与健康应试人员同考场考试,必须安排在隔离考场考试。如应试人员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者无症状感染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或者已治愈未超过14天的病例、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不准予参加考试。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应试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需要在考前入境内地(大陆)参加考试的,要遵守国家和考区所在地政府的疫情防控工作规定。2. 考试工作人员的健康数据筛查考试工作人员包括需要进入考点院校内部的司法行政机关巡考、督考人员、考点监考老师、考点医护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以及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等所有在考点内部的负责考试保障的人员。各考区司法行政部门至少于考前14天以上,完成考试工作人员遴选。所有考试工作人员,须自考前14天起,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的“防疫健康信息码”上进行每日健康状况监测及体温填报。体温测量记录以及出现的身体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考区司法局。考前,省司法厅将会同省信息中心对所有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状态数据比对筛查。凡筛查发现考前14天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活动轨迹的人员,根据当地有关疫情防控规定,不安排作为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考前3天内有发热症状的,一律不得参与考试工作。异地技术服务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持7日内核酸阴性证明参加异地考务工作。3. 防疫物资的准备(1)考点的准备。各考点要配备适量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液、水银体温计、手持式体温检测仪、手部消毒剂和消毒湿巾等物品。要准备少量的防护服、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手套、防护靴套、消毒剂等防疫物品,用于留置观察区及隔离考场工作人员的防护安全保障。要按每人每半天1个的标准为考试工作人员配备口罩,并为应试人员准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口罩(应试人员口罩原则上自备)。(2)应试人员的准备。各市考区司法行政部门要至少在考前3天内提醒应试人员,赴考点时提前准备好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纸巾、手部消毒剂等物资。提醒应试人员提前到达考点考场,待验证健康码、测量体温、人脸识别后入场准备参加考试。(二)考点考场的设置1. 体温检测通道设置。考点考场要结合考务安全管理系统,在入口处设置足够的健康码扫码和体温检测点,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在设置考务安全系统时配套使用红外热像体温检测仪,对所有进入考点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扫码,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和等待时间。同时,设置遮阳棚(保温棚)和体温异常者复检室等,供待检人员做受检准备以及检测不合格人员短时休息调整使用。2.普通考场设置。各考区司法行政部门要以考点为单位设置普通考场(含备用考场)。普通考场要以当地疫情防控政策规定为准,合理规划考场内编排的应试人员人数和密度,确保应试人员横向和纵向间距符合防疫要求。非低风险地区不设置考点。3. 专用隔离考场设置。专用隔离考场要设在考点内通风良好、相对独立的位置,考场外要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防疫专用通道。隔离考场与普通考场原则上按1:10的比例设置,少于10个考场的考点,要至少设置1个隔离考场。隔离考场启用原则为1人1间,隔离考场数量有限的,可在隔离考场四角相对独立位置编排1名应试人员,1间隔离考场内编排应试人员不得超过4人。或搭建临时隔离考场,但要保证临时隔离考场相关设备(录像、手机屏蔽等)配备与普通考场标准相同。(三)工作措施1.体温检测负责体温检测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和一次性手套。所有进入考点的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必须有序接受体温测量。接受体温测量时,须严格控制人员行进速度和间距。所有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体温正常且无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辽事通”绿码或“防疫健康信息码”绿码、体温低于37.3℃的方可进入考点。对于体温测量高于37.3℃的,可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温度计等其他设备或其他方式再次测量。对考前两次测量体温均超过37.3℃的或者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症状的应试人员,要安排至留置观察区,由总监考、副总监考(专职负责考试疫情防控)以及考点医务人员共同研判和评估,在保障其他应试人员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出具专业评估建议。认定可以参加考试的,启用隔离考场,安排相关应试人员在隔离考场参考。经专业评估认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按照异常情况处置程序进行处置。2.个人防护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前宜用速干手部消毒剂进行手消毒或者洗手。除应试人员在通过考务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时摘下口罩外,考前入场和考后统一离场阶段,所有进出考点、考场的人员均要佩戴口罩。视主、客观题考试时本地的疫情防控情况,低风险地区,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就座后,各考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口罩。工作人员要全程佩戴口罩,进入隔离考场的工作人员还要全程做好防护,必要时要穿戴防护服、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所有应试人员、监考员和工作人员必须随时做好手部卫生。3.考点、考场消毒、通风(1)考点、考场消毒。各考区要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指导下,在考试封场前依次完成考点、考场(含备用考场)清洁、环境消毒,包括对考场内外通道、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区域以及考场内电脑桌面、桌椅、键盘、鼠标等考试设备进行预防性消毒。考试实施期间要确保每场考试考场内外通道、公共区域至少消毒1次,卫生间可每2小时消毒1次;在每天考试结束后对考场做一次预防性消毒。隔离考场要适当增加重点区域及重点物品的消毒次数。在每天考试结束后,要对考场做一次预防性消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的应试人员如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应由专业人员及时做好考场的终末消毒(对疫病的彻底消毒)。其他情况,隔离考场可按如下方式进行消毒:加强对门把手、桌椅等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每科考试后,可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或用有效的消毒湿巾擦拭。考点、考场消毒工作不得影响应试人员正常考试。清洁消毒用品应避免引起应试人员不适。(2)考点、考场通风。考场要加强通风换气,同时做好保温。在温度适宜的条件下,要保持自然通风。对于考场需要保温的考区,考试期间可关闭窗户,但要保证大门敞开,保证室内通风换气。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取暖,要保证通风系统正常,供风安全。每场考试结束后,要开窗通风换气30分钟以上。(四)异常情况处置考试过程中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者,由考点专业人员评估,判断为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应试人员,须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对于专业评估认定为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应试人员,总监考、副总监考(专职负责考试疫情防控)和考点医务人员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上报本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处理,及时做好专业评估和医疗救治工作。同时,将发热人员考试机位周边范围的应试人员全部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原考场做好消毒工作。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将隔离考场应试人员答卷(主观题考试)、草稿纸和其他考务资料分别装袋消毒后送至考务办公室,但要避免因消毒液造成答卷等粘连、破损。隔离考场内使用过的医用防护物品以及其他废物,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医疗废物的处置办法进行集中妥善处理。对考试期间因体温异常、转移考场等防疫工作导致相关应试人员考试中断的,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考试工作规定进行补时,卫生健康部门要协助安排专业人员做好解释说明和心理疏导工作。相关情况在考场情况记录单和补时申请单上如实记录。(五)主观题答题纸、草稿纸交接等关键环节防护答题纸押送人员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所有参与答题纸、草稿纸的接收、保管、分发人员,在运送、交接过程中要加强个人防护,坚持佩戴口罩,做好手部卫生。考试材料外包装、运送车辆、保密室要进行彻底消毒。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治担当,明确责任分工。各考区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刻认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面临的特殊形势和艰巨任务,强化政治担当,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狠抓关键环节。要坚持把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本着对应试人员、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始终将疫情防控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加强配合,形成合力,认真细致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和物资准备。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专业指导、责任到人的工作局面,共同维护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细落实,确保年度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平稳安全顺利。(二)做好全流程防控,筑牢疫情防护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涉及人员广、参与部门多、社会关注程度高、工作环节复杂,疫情防控任务艰巨、风险极高。各考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规定,综合研判本地疫情防控形势,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和考点学校,抓早抓细抓实本地考点考场选定、防疫物资配备、防疫岗位设置、考点环境消毒、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健康情况监测以及涉疫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工作,加强对考点考场疫情防控工作指导、监督,做到考试防疫“一点一策,精准施策”,既要做到有效防控,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又要防止过度反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涉考工作人员和业务全流程管理,实现全过程闭环管理。要会同教育部门,科学安排考点、考场和考试工作人员,综合整治考点考场卫生环境,切实做好公共区域的通风和消杀工作,确保应试人员及涉考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出现考区所在地疫情防控风险等级提高等突发事件影响考试正常举行的,要按照国家和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规定执行的同时报司法部做出公告。(三)科学制定防控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考区司法局要按照疫情防控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考试工作人员、应试人员进行入场体温检测、突发异常情况应急处置等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全过程培训和模拟演练,熟练掌握防疫基本技能和考点内处置流程,努力提高考试工作人员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水平,帮助考试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法和程序。要严防应急处置演练中发现的“死角”“漏洞”,限时整改薄弱环节,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疫情防控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确保圆满顺利完成我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项工作任务。(四)强化舆论引导,做好防控的信息发布工作。充分利用官方媒体和网络、微信公众号和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宣传手段,提高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公共卫生知识水平、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引导应试人员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出现的焦虑、焦躁等情绪,应耐心细致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要提前做好舆情处置预案,主动打好舆情仗,及时处置涉疫负面舆情,为应试人员健康参加考试和考试平稳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联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并提醒应试人员尽量减少外出活动,注意做好个人防护和手部卫生,保持良好卫生健康习惯,严格执行居住地和考区所在地防疫要求,加强健康监测。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宣传告知我省在组织考试过程中采取的有关措施,提醒应试人员提前做好各项赴考准备。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司法部、省委省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文件执行。微信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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